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是提升学校科研能力、师资队伍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以学科定位、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基地、学科管理、学科文化等为要素的一项系统工程。为使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科学、有效、规范进行,保证学科建设工作可持续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校学科水平、提升社会贡献力和影响力为目标,围绕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二级学科为基本单位,整合全校资源,凝炼方向,突出特色,使我校逐步形成结构相对合理,行业和地方优势比较明显,主干学科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人文社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1. 努力建设一支学历、职务与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学术思想端正、活跃,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科队伍。
2. 承担一定数量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项目,积极研究和解决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广泛筹集科研经费,努力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3.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研究思路,借鉴先进经验,扩大学校影响力。
4.加强学科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5.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
6.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形成具有行业和地方特色的学科群。
第四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分为省级重点培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培育学科三个层次。
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目标:争取获得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尽快建成省级重点学科。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建成省级重点培育学科,达到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基本条件要求。
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目标:建成校级重点学科。
第五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按进展投入,动态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原则上以二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评估。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我校学科建设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学科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目录”中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 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的申报条件以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学校优先考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培育学科。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满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相关学科相配合,通过建设能较大幅度地提升学科实力和水平。
2.初步形成至少2个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地区行业优势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在上述研究方向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工科类在10万元以上,文科类在2万元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或全国性本科教材。
3.具有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勇于创新、善于管理、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务或副高级职务和博士学位。
4.具有一支学历、职务、年龄结构相对合理,整体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科队伍。学科队伍成员不少于1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的比例达30%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中青年教师的比例达70%以上。在同一研究方向至少有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务人员或博士研究生,每个研究方向要有一名学术骨干。
5.拥有一定数量且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一定数量且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图书资料,能为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具有一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
6.承担与本学科有关的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成果比较显著。
第九条 对某些尚不完全具备校级重点学科条件但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学科,可作为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进行建设,待条件成熟后,优先考虑晋升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学科点申报、所在依托单位审核、专家评审和学校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学科点根据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与条件,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后,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科技产业处。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经科技产业处初审后,召开由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会,在听取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基础上,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评议,确定拟建设的学科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经校长办公会对拟建设的学科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名单,经公示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学科立项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立即取消有关学科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跨二级学院、系(部)开展学科建设,凡根据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动态和地区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所申报的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学校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一般在10月底前由各学科依托单位组织提出申请,11月份进行项目评审,下一年度开始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学科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重心在基层的管理模式。即实行在学校统一规划指导下、学科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以二级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畅通、横向学术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学科建设进行统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 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审议学校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 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为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4. 审定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开展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产业处作为学科建设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起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交学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 建立与完善有关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3. 牵头组织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4. 定期向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科建设情况。
5. 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按上级要求组织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学科特点,审定相关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 统筹协调本单位各类资源,保证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协调开展。
3. 组织本单位学科点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并对立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其按时完成并实现效益目标。
4. 组织本单位学科点制定有关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并指导、监督其落实,确保其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
2. 制定本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实施。
3. 负责本学科学科队伍的组建。
4. 提出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方案,经审批后具体加以落实。
5. 负责提出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申请,并做好接受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工作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中,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人员配备、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职务评审、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给与政策优惠和资金倾斜。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列入每年的财务预算,一般在学科建设项目周期内每年进行投入,视各学科建设进展情况增减。学校鼓励各学科点通过各种渠道广泛争取资金支持,自筹资金情况将记入其学科建设绩效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对于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拨经费的1 : 1进行匹配,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投入标准:
校级重点学科:工学、医学类8~10万元/年,其它类4~6万元/年;
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工学、医学类4~6万元/年,其它类1~3万元/ 年。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省级有关学科建设项目(如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创新团队等)的学科,对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由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可行后,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和主要标准:
1. 本学科小型仪器设备、软件、零配件购置及实验室环境改善等费用。
2. 图书资料购置费。
3. 资助高水平、高质量学术成果的发表、出版和报奖(包括版面费、出版费、成果查新和鉴定费)等费用。资助对处于学科前沿或对本学科建设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科研项目的研究补充经费。
4. 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协作费。
5. 实验材料费、加工费、资料打印及复印费。
6. 学科建设项目组成员调研和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的差旅费,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所需的接待费、讲学酬金等,举办或承办省级及以上学术研讨会的有关费用。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7. 有关学科建设的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招待费等业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二十八条 提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各种联合方式引进校外人才和科研成果,以提升学科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下达后,由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本学科的主要学术骨干,依据本学科年度建设内容,共同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报科技产业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经学校审核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学科建设项目分别建账、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配或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学科建设以外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预支或报销程序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学科建设经费情况,除对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回全部违规资金外,对违规严重的学科停拨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乃至取消学科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学科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属国有资产,需按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与学科建设目标任务紧密结合,确保各研究方向在建设期内取得1~2项标志性成果。各建设学科要做好经费支出明细,并妥善保管,备学校查验和到期验收。学科建设项目组成员有权查阅本学科建设经费开支明细,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学校对各学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中期检查、验收评估。
第三十六条 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的检查、验收评估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统一安排进行。
第三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的中期检查、验收评估,采取学科自查和学校组织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立项的下一年度的年初进行。验收评估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程序: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对本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要求将自评报告报科技产业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由科技产业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中期检查小组,对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形成中期检查结论意见,即合格和不合格。科技产业处根据中期检查小组的意见提出中期检查报告,提交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由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中期检查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年度检查结果对各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投入进行动态调整。对建设较好的学科在经费上给予倾斜,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科限期整改,并削减或停拨建设经费,直至取消学科建设项目资格。
第四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评估程序: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撰写自查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按要求报科技产业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科技产业处牵头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各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成果进行核查验收,并依据《辽宁科技学院学科建设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结论意见,即合格、需要复议和不合格。科技产业处根据验收小组意见提出验收评估报告,提交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由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出项目验收评估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验收评估合格的学科建设项目,该周期的建设即告结束,可在下一周期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中继续申请建设或提高建设层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该学科下一周期申报资格,同一单位承担的学科建设项目中,如果有50% 及以上的验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取消该单位申报下一周期学科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效益突出的学科,尤其是获得省级有关学科建设项目和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学校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