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科技创新工作需要,推进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25日
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科技创新工作需要,推进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旨在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第三条 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设三类子计划。
(一)科技战略研究计划。重点开展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科技战略问题研究,为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重点领域技术预测做好支撑。
(二)科技服务研究计划。重点开展科学研究、科技统计、科技报告、科技评估、科技政策等管理方法和手段研究,不断提高我省科技管理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引导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软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四)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竞争择优等立项方式遴选承担单位。
(一)科技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服务研究计划采取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方式组织申报。
(二)软科学研究计划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
第八条 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计划定位要求,研究要具有重要意义及自主创新性,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鼓励联合省外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团队申报。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相关研究项目。鼓励科研单位与高新区等科技园区联合申报相关研究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保障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等额经费配套的优先予以考虑。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项目组织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五年及以上科技管理系统工作经历。
(五)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申报优先考虑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单位及团队,曾参与国家和我省科技政策相关方面试点工作的单位及团队,在工作中直接面对相关领域具体问题并有较好解决方案的单位和团队。
第九条 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项目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人填写相应类别《项目申报书》,依托单位要实事求是审核《项目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
(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五)省科技厅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填写《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向省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二)省科技厅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相关成果在媒体、期刊、内参上发表需注明为“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辽宁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