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创新氛围,现将《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927

  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技创新环境,根据《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其中,对严重失信行为已调查结束,并有明确失信行为的(已处理),其责任主体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对涉嫌严重失信行为,且尚在调查中,目前无结论(待处理),其责任主体将被列入“预警名单”记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等科研活动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及参与科研活动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奖励提名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责任部门为省科技厅,负责“黑名单”和“预警名单”认定记录和结果应用工作,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第二章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编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二)从事买卖、代写代投学术论文或项目申报书,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虚构同行评议专家意见等;

  (三)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组织、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四)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资助经费;

  (五)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撤销或者终止;

  (九)因实施科研失信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十)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记录的第一责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等要做好后续认定记录的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警名单”中已处理,且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将转入“黑名单”记录管理;严重失信行为查无实证的责任主体,将从“预警名单”记录中撤销。

  第八条 涉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来源包括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督办、相关单位转办、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三章 责任主体惩戒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管理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及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记录管理,并将《处理决定书》向责任主体通报,《处理决定书》和“黑名单”记录管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黑名单”记录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省级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记录信息作为限制或取消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黑名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或一年内有两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黑名单”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记录移出

  第十一条 “黑名单”记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规定,责任主体处理惩罚期限届满的,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记录中移出。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移出 “黑名单”记录管理信息,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拟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管理存有异议的,可自《处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省科技厅收到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自复查受理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与事实不符的将及时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在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过程中,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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