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10-31 点击数:

辽宁科技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健康发展,引导全校师生遵守科研伦理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底线,弘扬科学家精神,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55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科技学院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来校访问与进修人员以及其他以辽宁科技学院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科技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要求从事科学研究人员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校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等活动过程中,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等基本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

第九条 逐步建立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诚信科研的约束力。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加入学术诚信考核环节,考核结果计入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其职务聘任、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未经授权将他人未公开的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为己所用或透露给他人。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作品内容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未如实填写学术情况、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行为。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或学术不端举报人采取报复行为。

(九)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校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含上级部门要求查办的或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受理;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也将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校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及时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校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还可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调查中止,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直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相关委员会议、相关专家会议,听取调查组的调查情况汇报,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或来校访问、进修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三)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六)对来校访问、进修人员在访问、进修期间以我校名义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访问、进修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撤职、开除、党纪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的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辽宁科技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辽科院发201610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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