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预决算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批程序,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
在签订的合同书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
合同书中没有约定的,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开支小于1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10000元以上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
项目预算范围内单笔支出金额小于5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 5000元~10000元之间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批;大于10000元以上的,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第四条 其它科技专项业务经费
此类业务经费包含学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科研管理费及其它由科技处审批的科技工作专项业务经费。审批方式需按照财政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为开展科研活动所需办理借款,单个项目(单笔)借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经费的30%,且单次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签批。
第六条 根据科研合同需转拨科研经费,必须由科技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纵向项目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在政府网上商城采购。
第八条 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后,根据上述经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若经手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则需要二级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再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九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科技业务经费的具体报销,按照《辽宁科技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暂行办法》(辽科院发〔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