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校师生员工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以及《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16〕59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处(含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技术开发;
(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程序:
1、科技处负责对全校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发布以及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
2、科技处、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及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策划、宣传、推介与服务,对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商务谈判,选择合作方,协同成果转化负责人共同起草成果转化合同,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合同以第六条中第二、第三、第四、第六和第七种方式实施的,由科技处主要负责;以第六条中第一种方式实施,并入驻校孵化园等机构,由创新创业学院和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负责;以第六条中第一种(未入住校孵化园等机构)和第五种方式实施,由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
3、签署正式合同。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九条 科技处、合作发展与国际教育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各相关单位协调,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提供保障。
第十条 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对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经15日公示后批复。如出现异议,根据所提出的异议内容,校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等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经15日公示后批复。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可以授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将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益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十五条 辽宁科技学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通过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符合以下七种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和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教师的审批制度。
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就本人研究课题作学术报告;
4、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
5、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6、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7、赴国外执行合作科研、工程技术检验、地质勘探、采集等专业技术类工作任务;
上述类别人员中,正处级及以下领导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纳入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但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至学校。为提高工作效率,视具体情况批准可持因私护照,执行临时公务,由学校审查、办理出国手续。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申请出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持因私护照出国。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学分积累与转换以及弹性学制制度。
本科生
(1)本科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可转换为创新创业类学分。要求创新创业类最低修读2学分;要求专业将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环节相融合,选修1-3学分。
(2)我校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本科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为学生创业给予学籍制度保障。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三年,即四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七年。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或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学校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师生员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包括本办法第六条中产生的所有相关经济权益,如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
在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按净收益金额的85%予与奖励,剩余部分以10:5分配给学校及学院,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0%、学院科研发展基金5%。其中,团队获奖者,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组内部确定)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金额的70%,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5%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省外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按净收益金额的80%予与奖励,剩余部分以15:5分配给学校及学院,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5%、学院科研发展基金5%。其中,团队获奖者,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组内部确定)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金额的70%,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收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合作,与中介的合作由科技处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由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单位委托我校的横向课题经费,其管理费收取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剩余经费不作为学校收入,不纳入部门预算,作“暂存款”处理,由课题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使用。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可按规定自行安排结余经费的使用。已获得绩效奖励的,结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组后续科研活动,也可以作为创业资本或以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或为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生缴纳学费;未获得绩效奖励的,结余经费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取得的管理费,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横向课题合同任务完成,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可以由课题组自行组织采购。学校不对其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课题结题验收后鼓励课题组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科技人员差旅费标准及会议相关支出按《辽宁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内企业委托横向课题的,在保证课题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含劳务费和绩效奖励),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课题组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承担省外企业委托横向课题的,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科研劳务收入(含劳务费和绩效奖励)比例最高可达课题组使用经费部分的6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其它非企业委托类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劳务收入不超过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50%。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第三十条 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将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处置。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将技术成熟度如实告知转化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已如实告知的不追究其责任,如未如实告知技术成熟度,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签署的横向合同,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奖励税金问题,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16〕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