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校师生员工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辽财资〔2019406号)以及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2093)文件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并依托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共同开展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通过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程序:

1.科技处负责对全校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发布以及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

2.科技处会同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法务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策划、宣传、推介与服务,对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商务谈判,选择合作方,协同成果转化负责人共同起草成果转化合同,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

3.签署正式合同。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进行交易,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股权转让。

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对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经15日公示后批复。如出现异议,根据所提出的异议内容,科技处将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等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经15日公示后批复。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我校教师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学校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为十年。

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原则上我校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企业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科技服务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原则上不超过8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学校依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要求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学分积累与转换以及弹性学制制度。相关学分积累与转换规则,以及弹性学制按辽宁科技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或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师生员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学校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扣除知识产权申请费、维持费、税收款和其他开支以后的收入余额。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项目实施完毕并顺利结题后,其剩余经费可作为项目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净收益按成果完成人奖励占比95%、学校占比3%、二级单位占比2%进行分配。其中,团队获奖者,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组内部确定)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金额的70%,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95%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省外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净收益按成果完成人奖励占比90%、学校占比6%、二级单位占比4%进行分配。其中,团队获奖者,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组内部确定)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金额的70%,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9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收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项目结题后, 其剩余经费作为项目的净收益,亦可作为科技研发经费,用于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开发以及其他相关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需在本单位公示公开,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并将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之间的收益分配,在充分听取项目所有完成人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合作,与中介的合作由科技处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由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亦适用本办法;学校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成果转化项目、横向课题合同任务顺利完成,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的,可以由课题组自行组织采购。学校不对其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结题验收后鼓励课题组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第二十七条承担省内企业委托横向课题的,在保证课题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含劳务费和绩效奖励),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不高于经费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50%;承担省外企业委托横向课题的,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科研劳务收入(含劳务费和绩效奖励)比例不高于经费的6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50%。其它非企业委托类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劳务收入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第二十八条 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如不按此执行,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将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处置。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应将技术成熟度如实告知转化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已如实告知的不追究其责任;如未如实告知技术成熟度,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奖励分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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