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科技计划(纵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培育优秀人才,加强和完善学校科技计划(纵向)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2019260号)以及《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结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优势学科建设,扶植科研团队成长,发挥科技资源优势,重视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组织谋划,鼓励扶植,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四条 学校计划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科研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统筹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规划,承担学校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科技处负责计划项目的整体业务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项目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成果与知识产权,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并负责协调财务处、工会(招标采购中心)、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处理计划项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组织管理单位,组织、管理和监督计划项目,对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申报(签约)、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八条 辽宁科技学院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项目、校内基金项目、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联合申报项目三大类。其他未列入政府计划的合作(国际)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联合申报项目管理。

1.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以下称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计划等国家级计划项目。教育部各类基金、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类项目、国家其他各部门及省科技部门下达的省部级计划项目。省教育厅、市科技部门下达的市厅级计划项目。

2.校内基金项目指我校内设的专项项目培育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优秀人才(团队)培养基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等。

3.各类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九条 各类计划项目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1.计划项目符合所申报项目的指南和管理办法;

2.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申请者需组建成科研团队;

3.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理论和实际意义,特色比较突出;研究内容新颖,有创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项目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合理。

4.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结题同类型计划项目而未结题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同级别计划类项目。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研究期年限的,原则上不能申请计划项目。

第十条 计划项目的申报由科技处根据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信息。二级单位负责推荐并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申报项目需经过初审、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科技学院技术服务(横向)项目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为准,所有立项全部纳入学校当年科研计划。各类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合同书等立项依据须交科技处备案,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任务目标、项目分工、经费和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由科技处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中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辽宁科技学院项目申报与评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或合同签订)后,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立项手续。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任务协议书、项目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防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具体要求按照辽宁科技学院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处和二级单位须加强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期,一般以项目主管部门批文(计划项目)下达和合同资金(合作项目)到位的次月算起。各类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所属二级单位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指导负责人所在团队、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对于跨院系、多学科综合性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为主、相关单位协助、科技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有关监督检查。科技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书面汇报、实地考察、会议报告等形式,了解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防军工项目按照国防军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依程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防军工质量管理手册》的规定,定期向用户单位、科技处通报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需设立子课题的,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纵向项目校内子课题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批复后或科技合同签订后,任务目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项目(项目参与人变更、研究内容变更、项目延期或终止等),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上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的约定,项目部分研究内容需委托第三方完成的,根据约定办理外协合同的签订及经费外转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调离、出国、退休、生病、攻读学位等)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或因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时,在不违反立项部门或合作单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并妥善安排合适人选,计划项目报学校及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联合申报项目(对方无异议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不准将项目及项目经费带出。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合同)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结账及财务审计工作,二级单位应及时督促、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结题材料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签署审核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开展结题评审工作,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管理时限规定,及时通报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同意后,办理项目延期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 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计划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计划项目,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撤项处理,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人在5年内的各类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凡属科技计划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科技成果,均应该注明“××××项目资助”字样和“辽宁科技学院”字样。否则不能够在项目结题、科研奖励、工作量考核、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作为指标有效性凭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将项目的申请书、立项通知书、计划任务书(合同)、过程检查材料、结题材料等整理归档,由科技处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申请过程中,项目组应遵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具体执行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后期资助。对于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方向,具备一定培养价值且取得高水平科技成果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后期资助。后期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后,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学校有关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0777号)自本办法公布后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科技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评审细则

附件:

辽宁科技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与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加强申报与推荐过程管理,全面提升我校科研绩效,改革完善项目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包括各类科技平台项目)和向外推荐有指标限制的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申请人应符合相关项目的申报条件,且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前期研究成果无学术争议,合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名。

第四条 承担相同级别各类项目未结题的,原则上不得继续申报同级项目。同年度内,只能选择申报校内一类项目(专项除外),且课题应与从事的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吻合。校内各级别培育基金资助只能获得1次,校内平台基地项目原则上在平台每个基本建设期只能获得1次。

第五条 连续两年被学校推荐参与校外竞争性项目(有指标限制)而未获准立项者,停报一年。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通知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科技处和二级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项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督促其修改直至完善;拒不修改的,不予推荐专家评审。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校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向外推荐的竞争性项目(有指标限制)采用专家通信评审或会议评审。

第九条 不同类别项目实行分类评审。

()校内培育基金项目,由各学院推荐排序,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的开放基金项目,由相应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科技处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把关。

()校外竞争性项目,由各学院推荐排序,科技处组织专家通信评审,结合学科特性和专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择优推荐。

()对重大项目的推荐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从学校科研评审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条 专家回避。评审专家对其亲属及同一项目组同事申报的项目应予回避。当年申报基金资助的申请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类别基金的评审。受聘评审专家如因未履行回避制度确定的推荐项目,一经发现将取消立项资格,并进入专家的信用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评价

科技处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情况进行统计,对推荐申报校外竞争性项目立项率高的专家进行表彰;对立项率低的专家将酌情考虑其参与项目评审的频次。

第十二条 推荐与立项

(一)各类竞争性项目(有指标限制)的申报情况需向全校进行公示。

(二)科技处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拟定推荐项目,审定结果向全校公示,无异议方可正式发文。

(三)省部级以上的重大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再公示和推荐。

()对有争议的项目,科技处组织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

进行复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项目立项后的过程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科技奖项评审与推荐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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