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项目研究经费允许使用“包干制”进行管理的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优秀博士论文项目、辽宁省“兴辽人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自然基金项目、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项目等。
第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到科技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章 预算与支出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项目经费中的管理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扣除,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和学校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科技处备案,并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结余经费继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后续开展科研活动的各项支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认真审核。项目验收前,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由校财务处、科技处联合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条 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动态诚信档案负面清单。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将录入到“辽宁科技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科技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附件:
辽宁科技学院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项目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执行期:
本人充分知悉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有关政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伦理道德,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诚信作风学风,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谨作以下承诺:
对经费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坚持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不套取资金。
(二)坚持合理性原则。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据实列支费用,各项支出与实际发生的科研活动费用相符,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三)坚持真实性原则。项目经费使用真实合理,票据合法合规。
(四)坚持相关性原则。项目经费应与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承诺书一式叁份,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财务处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