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辽宁科技学院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本着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科技学院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到依托我校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实验室)工作,或利用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欢迎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项目申请,各重点实验室将根据具体情况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资助范围由各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相应学科领域的特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结合学科发展前沿确定相应年度的研究方向,编制出符合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的《辽宁科技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资助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资助对象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的申请者。
2.在同等条件下,辽宁科技学院的申请者优先。
3.辽宁科技学院各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学术)委员会中的成员以及各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申请开放研究基金。
4.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者;
(2)与本室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 会议特邀报告者;
(3)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申请
1.各实验室仅限于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申请:
(1) 符合本实验室《指南》规定的资助范围;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3) 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申请项目的研究能力,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有一定时间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 经费预算合理;
(5)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两份)。
2.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不得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签订合同的次月1日。
3.每年受理1次申请。申请者应认真填写《辽宁科技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各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的标准格式可以到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处主页下载。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各实验室主任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建议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明确,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 已从其它途径获得充足的经费;
(9) 申请者或项目组成员对已获资助的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
(10)申请者已获省级、校级项目在研的。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由实验室主任选择至少两名从事相关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
3.在初审和同行评议的基础上,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然后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4.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报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处审批。
5.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处公布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6.课题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辽宁科技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重点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如遇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变动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实验室主任约请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商议后,方可批准。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4.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项目研究办理。
5.软件开发应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以便能够在相应重点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6.实验室每半年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讲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中止资助。
7.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项目研究者,给予纠正或停止资助。
8.学校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各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比例
各实验室批准立项的项目中,对申请者的资助经费不得低于年度总经费的50%,单一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低于人民币3万元,用于以下三方面的支出。
(1) 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占65%,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大型仪器设备测试费、网络费、打印费(复印)、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版面费、著作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业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
(2) 重点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3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费、仪器设备维修材料费、维修费等;
(3) 重点实验室管理费5%,包括项目的评审、报奖、耗材等。该费用由实验室统一使用。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 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首次划拨业务费的50%到项目负责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划拨管理费5%到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管理,统一使用,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科技处审查后报销。其余经费在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划拨。
(2)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当年划拨经费原则上需要在当年使用完毕。项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各实验室应当优先资助来实验室研究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必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4) 对中止资助的项目,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3.项目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说明
(1) 工作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应经验收入库后方可报账。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基地)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在以后来室(基地)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账。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等一律留在实验室(基地)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结转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2) 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重点实验室(基地)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基地)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基地)主任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开放基金支付。
(3) 客座人员的学术活动费及旅差费等,由各课题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按照辽宁科技学院财务处的规定进行报销。
(4) 为了保证重点实验室(基地)的正常运行,用于实验室(基地)的开放仪器设备费、机时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基地)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置的费用,应不低于课题基金的30%。
(5)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基地)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八条 项目成果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辽宁科技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未标注的,结题时不计入成果;
2.结题时至少有2篇期刊检索论文,标注相应实验室为第一工作单位。对于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的论文或成果,按与校内教师相同的待遇给予奖励。
3.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研究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时需注明“在辽宁科技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完成”。
4.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等)归研究者及相应实验室共同所有。
5.资助项目结束后,申请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归档。
(1) 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2) 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目录清单。
第九条 附则
1.中止研究的项目、没有按时结题的项目、结题时没有成果的项目均为不合格项目,各实验室资助的项目不合格率不得超过20%,否则,学校将削减其次年的开放研究基金总额。
2.校内科技平台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