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辽宁省财政厅等18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财教〔2022〕142号)、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办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
1.科技计划项目(纵向)经立项部门批准,准予结题后,该计划项目(纵向)账户中的经费,包括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2.技术服务项目(横向)经合作方共同签署《辽宁科技学院横向课题结题审批书》,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结题后,该技术服务(横向)项目账户中的剩余经费。
第三条 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应转入科研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统筹使用资金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负责人应该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资金。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处)负责及时将结题验收通过的科研项目清单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确保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余资金的使用工作。
2.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统筹收缴及相关账户设立、报销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
3.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科研预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抽查审计。
4.各二级单位负责科研结余资金使用的督促监督工作。
5.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可使用的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应该在调离或退休前将结余资金审批人经二级单位、科技处审批后变更为所在科研团队的学校在编人员,没有变更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计划书、合同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要求结余资金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等原因导致资金需要退回),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并足额返还结余资金。
第六条 对于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明确结余资金不再收回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科技计划项目(纵向)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2年内留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使用。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然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转入学校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账户统筹使用。
(2)技术服务(横向)项目完成结题后,结余资金2年内留归项目团队自主使用。若2年后(项目结题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然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转入学校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账户统筹使用。
学校鼓励研发团队利用结余资金进行后续研究、绩效奖励、团队建设,以及为招收的参与项目研发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缴纳学费。结余经费除了可用于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相关支出外,还可以用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等形式入股或成立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具体依据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3)在2024年及之前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于2026年6月30日收回。
(4)结余资金统筹后,由学校按照《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用于科研项目续研和预研活动中的直接支出。
第七条 学校将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结余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项目负责人应该每年末将课题组使用结余资金的明细在二级单位或课题组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获取的项目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13〕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