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间接费用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2019〕26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财教〔2022〕142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财教规〔2021〕3号)、《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办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项目以及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在预算中列支间接费用或绩效支出的各类项目。
间接费用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及国家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分别核定间接费用使用的额度。
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等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万元(含)以下间接费用不设比例限制,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2万元至10万元(含)间接费用占比不超过50%(间接费用不足2万元,可按2万元核定);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间接费占比不超过40%;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间接费用占比不超过30%;超过50万元的间接费用占比不超过20%。(来自《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财教规〔2021〕3号))
3.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下达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
第四条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
1.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来自《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财教〔2022〕142号))
2.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给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发放的奖金。绩效支出不设置比例限制。科研绩效的分配办法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制定使用方案。
第五条 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1.间接费用单独拨款的科研项目
学校管理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10%、90%。
2.间接费用与直接经费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的项目,经费到账后,按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计提管理费(学校3%)。科研经费分年度、批次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组间接费用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我校作为参与课题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参与课题经费占课题总经费比例分配;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学校科技处提供课题总经费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对于未满足上述要求的子课题,学校原则上不为其办理与课题相关的后续手续,后果由课题负责人自负。
第六条 绩效发放
绩效支出应该在课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本课题人员。绩效原则上分两次发放,项目中期(过程)评估结束后,通过评估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50%,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暂不发放;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绩效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和具体发放方案,包括发放对象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长签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课题组成员从绩效中获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调控总量基数。
第七条 项目过程考核和结题验收考核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停止发放间接费用直至全部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进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间接费用其他规定
1.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2.对于在研项目(符合现行间接费用管理规定的项目),由于当时项目申报立项未将间接费用考虑在项目预算之中,一律不再补提间接费用,予以防止挤占正常研究经费的风险。
第九条 本办法与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规定有冲突的,按照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获取的项目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科技学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辽科院发〔202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