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预决算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批程序,细化科技经费报销细则,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等各二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为“部门单位”)各类科技业务经费的审批、报销活动。
第二章 科技业务经费的审批
第三条 技术服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
技术服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审批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四条 科技计划(纵向)项目科研经费
(一)单笔报销经费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单笔报销经费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部门单位负责人、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三)单笔报销经费超过10万元的,还须学校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其他科技专项业务经费
此类业务经费包含学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科技平台(团队)专项建设经费、科研管理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其他由科技处审批的科技工作专项业务经费。审批方式需按照《辽宁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为开展科研活动所需办理借款,单个项目(单笔)借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经费的30%,且单次借款总额原则上纵向项目不超过10万元、横向项目不超过50万元。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使用涉及服务类的,需要提供合同。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处、财务处处长签批。
第七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科研经费支出业务,应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再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八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科技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职责。
第三章 科技业务经费的报销
第九条 科技业务经费的具体报销,应按照《辽宁科技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校拨科研经费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须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材料报销要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时提供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燃料动力费报销时应提供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辽宁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项目中确需自驾车进行科研调研活动的,需要事先签订《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出差自驾/租车审批表》,方可报销当次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此费用可在差旅费中列支。若因自驾出差产生的交通责任赔偿、违章罚款、车辆维修费、汽车用品、月租停车费等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不可报销。
根据横向科研项目研究需求,确需开展野外调研、环境监测等工作,住在亲属、农户、厂矿等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且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证明,出差人需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其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每人300元/天包干使用,包干使用的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差旅费使用总额的50%。如有此类情况的,需要在项目预算表中单独列支差旅费预算,并提供详细测算说明。
第十三条 主办会议的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承办会议的另需提供合同。
第十四条 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等。报销出国费用的,需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办公室审核、签章。
第十五条 涉及出版、翻译、检索和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的报销应该提供录用/出版通知、收费项目明细。
第十六条 可以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公务餐招待费用。项目招待费需在预算书中单独列支。列支比例不超过经费进款总额的5%。费用报销时应当附带项目负责人本人支付截图、接待对象有关事项、人员清单、结账明细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劳务费支出中,预算制项目严格按预算支出; 学生劳务费需要据实当年发放,直接转入学生银行卡中;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应签订劳务协议,劳务费发放时填写费用发放表,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必须由本人签字。纵向项目不得向项目组成员发放劳务费。项目组举办咨询会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在劳务费中支出。领取专家咨询费时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国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研究方向、联系方式、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领款人签字等信息。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参照《辽宁科技学院学术交流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绩效支出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辽宁科技学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拨外协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或外协合同。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凭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经科技处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报销。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获取的项目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原《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科技业务经费审批办法〉〈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院发〔2023〕62号)文件中《辽宁科技学院科技业务经费审批办法》自本办法发布后废止。
附件:1.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科研出差自驾/租车审批表
2.辽宁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