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7-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签订科技合同用章管理,防范学校在科技合作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和《辽宁科技学院印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限于辽宁科技学院签订科技合同时使用,适用范围为学校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使用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刻制“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科技合同专用章”)一枚,授权科技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条 科技处处长为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的责任领导人,科技处对科技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建立用章管理制度,实时记录用章情况。印章管理人如因工作变动,须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科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科技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三章 用印流程

第六条 使用科技合同专用章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初审,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按要求履行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持用印审批表和已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到科技处印章管理员处办理用印。

第七条 用印申请单位须对申请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未经领导审批或不符合用印程序的合同文本;

(二)不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三)主要条款空白的合同;

(四)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五)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学校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印章。

第十条 使用印章时需填写《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2),如实登记用章日期、用章内容、负责人、所在单位,并由经办人签字,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用印审批表》《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用印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资料,定期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处及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科技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印人员应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科技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印章管理人应立即向科技处负责人报告,科技处负责人应即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会同党政办公室依法采取公告作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单》

2.《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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