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管理与激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7-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规范学校横向项目管理,促进科研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提升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立权利义务后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类项目。

通过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委托项目,若资金提供方无正式批文,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项目管理应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权责明晰、规范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学校、科研人员及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指定辽宁科技学院或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横向项目的签约与管理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统筹推进项目全流程管理及相关激励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科技处作为学校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指导、技术合同审核、实施过程监督、结题验收、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及经费预算统筹;

(二)协调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做好横向项目管理、监督有关工作;

(三)负责项目奖励的审核、公示及相关备案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及相关经费的初始审核、日常监督与过程管理,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二)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执行项目;

(三)协助科技处开展项目奖励申报及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合理规范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实用性、科学性以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

(二)接受上级部门、委托方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项目结题、资料归档等手续;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违约等事项承担相应责任;若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研究工作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章 立项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采用科技部统一格式,合同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内容应当完整、明确无歧义。

第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逐级审查制:

(一)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项目人员组成、履约能力、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依据《辽宁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25〕126号)《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25〕127号)办理合同签订程序,签订时合同填写完整,并附《项目研究人员及经费分配表》,该表随合同存档且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校外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应为项目负责人的亲属或甲方工作人员,如为上述人员,需明确该人员研究工作背景、在本项目所承担工作内容及其必要性,并随合同一并备案存档。

(三)依托专利等知识产权签署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需提供知识产权有效证明、证书复印件及《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全体完成人授权同意书》,在学校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后签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签订合同: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

(二)以学校为担保人或用学校财产作抵押的;

(三)有损学校利益、声誉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条款权责模糊或存在其他影响正常履行情形的。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若部分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协议补充;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辽宁省科技厅认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以各方盖章的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资料提交科技处、二级单位登记存档,作为项目管理和评聘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须按合同约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税费、科研管理费等按实际情况扣除。

第十五条 经费构成及使用规范:

科研经费在合同、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使用范围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经费使用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确定开支范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间可以调整一次。

(一)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科研绩效、管理费、条件保障费,严格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管理费按到校经费的2%计提,其中,校级管理费1.5%,二级学院(部)管理费0.5%;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科研管理、激励、扶持等相关工作,校级管理费使用由科技处处长、科研主管校长签批,二级学院(部)管理费使用由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处长签批。

(三)条件保障费按照到校经费1%计提,用于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条件保障类支出。

(四)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包括科研(财务)助理酬金。

(五)科研绩效列支按照合同约定优先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可以列支不超过到款额的40%(技术交易类合同)或20%(非技术交易类合同)的科研绩效。技术交易类项目科研绩效、劳务费总额不超过到款额的70%,非技术交易类项目科研绩效、劳务费总额不超过到款额的50%。

(六)差旅费列支标准如下: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及餐费补助,教师标准:360元每人每天(伙食费200元和市内交通费160元),或参照《辽宁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助标准执行,教师可按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对应标准;学生标准为不超过180元(伙食费100元和市内交通费80元),用于教师支付其出差期间市内交通、用餐费用。自驾出差(含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需提前签订《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出差自驾/租车审批表》,可按教师200元每人每天、学生100元每人每天给予科研补贴。

(七)用横向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合同明确约定归属委托单位的除外;结题后鼓励项目组将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八)为委托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在合同中列明设备清单和费用说明,归属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与报销:

横向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校的全部责任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和学院科研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的审批权,科技处和财务处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审核和监督的责任。

(一)经费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负责人审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不得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到上一级即可;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额度审批程序

额度Q(万元)

经手人

第一审批人

第二审批人

Q ≤ 50

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


Q > 50

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

学院科研负责人

说明:1.审批人逐级顺序为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科技处处长,主管科研校领导,校长;

2.若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履职时仅行使项目负责人职权,不体现其行政身份;

3.党群行政等单位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项目按负责人所在学科专业归属学院管理;

4.本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单个项目单笔借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经费的30%,且单次借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前账不清后款不借,涉及服务类借款需提供合同;

(三)野外调研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提前签订《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可按每人660元/天包干使用,经费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总到款的10%;

(四)业务招待费需在预算中单独列支,比例不超过经费进款总额的5%,报销时需附支付截图、接待对象信息、人员清单及结账明细,发票内容为烟、酒、食品的不予报销;

(五)劳务费发放需据实执行,临时聘用人员需签订劳务协议并填写费用发放表;

(六)外拨外协经费需提供外协合同、对方资质证明等材料,经科技处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报销,外协经费比重原则上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0%。

第五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合作项目结题审批书》;不能按期完成的,须与委托方协商办理延期或修改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协商解决;若我方违约,赔偿数额从项目到款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委托方违约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成果完成人不得隐匿、私自转让或非法占有。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转让按合同约定执行,需委托其他技术贸易机构转让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与科技处商定并签订委托书;拟申报奖励的成果,经科技处备案后可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在项目负责人退休或离职前,由项目团队自主支配使用;若负责人退休或离职后仍有剩余,由学校统一收回并转入科研管理费统筹使用。

(二)结余资金可用于后续研究、绩效奖励、团队建设、研究生学费缴纳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结余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可以不纳入学校资产。

(三)结余资金可作为项目收益,参照《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23〕63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外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部分业务的,须明确协作内容、协作单位等信息,方可办理外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协合同需由合作单位先签章,提交《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外协审批表》、协作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核、信息公示后签订。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奖励对象为我校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以横向项目负责人个人按年度累计统计。具体参照《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科研绩效奖励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绩效、劳务费等发放应按规定依法纳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根据项目实际据实支出,严禁违规使用、严禁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校外研究人员(不含甲方工作人员和与主持人为亲属关系人员),按工作具体情况,可发放劳务费和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涉密项目按《辽宁科技学院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技术服务(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23〕61号)等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 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外协审批表

      2. 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科研出差自驾/租车审批表

      3. 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

      4. 辽宁科技学院横向项目科研绩效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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