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辽宁科技学院知识产权包括:

(一)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指我校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财务等信息,以及利用科学知识、经验所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配方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职务作品。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各级行政、党群、教学单位,以及校办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所属单位任职的教师、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和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校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智力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

(三)在校生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四)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我院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

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经费、设备、原材料、无形资产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等资源。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七条 来学校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学习或进修的学生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工作或学习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九条 经成果负责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可依《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将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授予成果完成人。

第十条 职务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科技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协调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申请专利时,须向科技处提交《辽宁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如学校决定该职务成果不申请专利,依照法定程序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合同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第十三条 申请职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教职工、学生自行办理申请手续。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自行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书原件由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保管,证书电子扫描件由科技处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技术开发,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六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须签订书面合同,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贸易时,须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八条 进行上述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须经科技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辽宁科技学院公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须经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或享用。

第二十条 对于来我校学习、进修或合作,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在我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我校所有。在离校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产品等交回,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并签署知识产权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对学校的知识产权具有优先使用权,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学校除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记入科研工作业绩,作为晋级、评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技术入股或产业化的,从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职务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实施按《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犯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辽宁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096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辽宁科技学院科技处         学院地址: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槐路174号